首页 > 国内新闻 >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全文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1号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推动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第三条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保持科技、产业与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交通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实施、道路应用试点和运营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车辆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政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督促、指导、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提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政府支持行业组织和机构、媒体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营造包容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本市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建立争议协商机制。

第九条

国内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