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于12月31日正式发布。
《纪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强化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在总结前期的审理及监管实践基础上,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以实现“明确市场预期、厘清各方权责、保护相关主体权益”的目标。《纪要》在保留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基于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变化,删除了原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会商与执行2部分内容,增加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退市公司重整等内容,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有关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的要求、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并对条文序号进行了编排,共计29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进一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将法律规则适用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逻辑要回归到产业经营,要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高质量发展。针对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员可能涉嫌财务造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等刑事犯罪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方面,提出要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做好刑民衔接和统筹工作。
在案件管辖方面,《纪要》强调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此外,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住所地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企图降低重整失败风险的行为,《纪要》新增有关上市公司住所地在辖区内连续存续时间的规定,切实避免当事人选择管辖等套利行为。
在破产重整的申请和审查方面,《纪要》明确了法院与证监会的协同联动机制,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同时,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提出意见,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考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就重整原因、重整价值、重整预案的合法性等进行把关,确保具备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及时、依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不当利用重整制度,浪费市场及司法资源,并对债权人、广大投资者等相关主体造成伤害。
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纪要》明确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因审理重整案件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及内幕交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