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涉外卖员、快递员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

今天(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近五年(2020-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

调研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特别是,实践中还存在有的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

例如,有的平台企业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合作、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组织选编了这一批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在此基础上,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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